家住杭州富阳的王大伯今年60多岁,平时喜欢在富春江边倒走锻炼身体。而同样家住富阳的李小姐,每晚也喜欢带着自己养的萨摩耶去富春江边散步遛弯。看似毫不相关的二人,在2017年底的一天晚上,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男子倒走锻炼,与蹿出的狗发生碰撞他要求狗主人赔偿18万2017年12月一天晚上8点多,李小姐带着未拴绳的萨摩耶在富春江边公共通道上行走,“自由”的萨摩耶在草丛中“撒欢”。这时,正在江边倒走锻炼的王先生与突然从草丛中蹿出的萨摩耶发生了碰撞,王大伯摔倒受伤,被送医救治。之后王大伯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叶脑戳伤等,并行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共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出院后,王大伯就其损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结论为构成人体损伤10级残疾。
于是在去年12月,王大伯向杭州富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18万元。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庭审时,王大伯说事发时,自己确实是倒着行走,但曾多次回头观察四周情形,无法预见从草丛中突然蹿出的萨摩耶,致其被撞倒受伤。法律并未规定行人不能在公共行人道上倒着行走,即使存在过错,也只是一般过失,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
同时王大伯认为,李小姐的萨摩耶没有办理养犬证,也没有系狗绳,且又在公共场所,违反了城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本案系特殊侵权责任纠纷,理应由李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李小姐认为,王大伯在公共道路上倒着行走时未关注其身后情况而自行跌倒受伤,病历中也记载了“走路时不慎自己跌倒”,并非被狗撞倒;王大伯主张其主观意识无法预见,也足以说明其未注意自身安全。
王大伯跌倒当时神智清醒,无明显外伤。其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5万元,不同意赔偿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狗主人承担60%责任,男子承担40%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通常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首先推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有在证明被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本案例当时的视频显示,李小姐遛狗时未使用束犬链及王先生在倒走过程中少有回头关注即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李小姐饲养的萨摩耶与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较为严重的损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夜晚倒行的危险行为也是案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足以认定王先生具有重大过失。
故综合李小姐的萨摩耶未办养证、未使用束犬绳,王先生倒走时未确保自身安全等原因,判决由李小姐承担其中60%的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王先生自行承担。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认定,王大伯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由李小姐负担9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5万元,李小姐最终支付给王大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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